(2015)桦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来与被执行人高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来,高桂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桂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春来与被执行人高桂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一、被告高桂丰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王春来借款10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高桂丰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土地,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