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与孙仲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孙仲敏,焦月英,武华,武石磊,王乐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负责人:孙浩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仲敏,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焦月英,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武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武石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乐闯,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仲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在金融部门有信息但无存款,在房产、车辆部门没有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