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樊红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811号罪犯樊红星,男,汉族,文盲,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红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樊红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常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2014年1月5日作出(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9061号、第1541号、第113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樊红星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樊红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樊红星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红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红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