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留生、刘木寿与庞兴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生,刘木寿,庞兴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陈留生。申请执行人:刘木寿。上述两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彬,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文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兴如。申请执行人陈留生、刘木寿与被执行人庞兴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庞兴如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