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别云昌、王淑清与张丽英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云昌,王淑清,张丽英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别云昌,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王淑清,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别云昌。被告:张丽英,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别云昌、王淑清与被告张丽英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云昌、王淑清撤回对被告张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别云昌、王淑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