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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别云昌、王淑清与张丽英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云昌,王淑清,张丽英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别云昌,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王淑清,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别云昌。被告:张丽英,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别云昌、王淑清与被告张丽英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云昌、王淑清撤回对被告张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别云昌、王淑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