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中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显隆等人与蓬溪县赤城镇人民政府“国家经租房维持改造”无效并予以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显隆,高显蓉,高显凤,姜传蓉,高杨荣,高杨国,高杨华,高杨中,高杨渝,蒋苏,蓬溪县赤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遂中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显隆,男,汉族,生于1935年7月7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显蓉,女,汉族,生于1931年10月26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显凤,女,汉族,生于1940年12月20日。上诉人高显隆、高显蓉、高��凤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芝晏,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4日。原审原告姜传蓉,女,汉族,生于1932年11月23日。原审原告高杨荣,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16日。原审原告高杨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7日。原审原告高杨华,女,汉族,生于1957年1月17日。原审原告高杨中,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7日。原审原告高杨渝,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18日。原审原告蒋苏,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6日。原审原告姜传蓉、高杨荣、高杨华、高杨中、高杨渝、蒋苏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杨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溪县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中河街**号。法定代表人邱先武,该镇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茂生,蓬溪县司法局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显隆、高显蓉、高显凤等人不服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争议房屋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类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房屋纠纷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上诉人高显隆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高显隆、高显蓉、高显凤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高显隆、高显蓉、高显凤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文审判员  肖云燕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