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明慧与长春市赢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签发:主审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李明慧,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林泉路4-13号。被告长春市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939号百屹会馆3楼319室。法定代表人陈伟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慧与被告长春市赢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