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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保伟与陈廷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伟,陈廷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陈保伟,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启(绰号陈满义),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伟诉被告陈廷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