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保伟与陈廷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伟,陈廷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陈保伟,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启(绰号陈满义),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伟诉被告陈廷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