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