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朴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吴某,男,住珲春市。被告:朴某,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