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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与马玉清、马玉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马玉清,马玉英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冶健雄,民和县马场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清,男,回族,1969年7月25日出���,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玉英,女,回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玉清、马玉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