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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无为县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开宝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开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无为县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晓,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开宝,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夏金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为县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渡社区)诉被告周开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雪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渡社区的委托代理人丁中林、被告周开宝及委托代理人夏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渡社区诉称:2012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由被告承包位于原告荣胜片的环填洲套,承包期限3年,每年承包费1500元,至2014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原告根据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对外公开招标。原告按照正常程序将对外发包方案进行公示,公开召标会上由侯正江取得该承包权。原告即与侯正江于2015年1月8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但被告却拒绝让出。原告为避免矛盾激化,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延期一个月即2015年1月底。但被告不仅不让出承包场地,反将原告诉至法院。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让出环填洲套承包面积。周开宝辩称:首先,原告起诉部分事实不属实,合同到期后并没有与我协商转租事宜。原告至少应当提前半年时间让我清理鱼塘及其他事宜,待鱼塘清理完毕会自然退出;其次,本人从来没有说合同到期后继续承租,但我在别人手里转接过来交给原告8000元转让费以及十几年时间的投资,现即将获利时原告至少应当与我协商补偿事宜。但原告在不通知、不补偿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强行占有本人的财产,强行将我投资的财产转租给他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第三,被告收到的起诉状是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驳回其请求;第四、承租合同自相矛盾,本案应当以无效合同处理。刘渡社区对自己的陈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法人代表证明书,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环填洲套承租协议已于2014年12月底到期的事实;3、会议记录及发包实施方案,证明合同到期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环填洲套重新对外发包并制定详细的发包方案;4、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按正常程序对外发包。5、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环填洲套合同到期后公开对外竞标并由侯正江中标,告知被告应当于2015年1月底让出环填洲套;6视频资料(竞标会场)证明整个竞标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公平。周开宝对刘渡社区提供的证据1、4、6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质证内容有异议,协议包括承租权和所有权;证据3会议记录、实施方案不清楚;证据5告知书收到,但送达回证没有日期。周开宝对自己的陈述没有提供证据。对以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本院认证如下: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质证认为80亩水面为其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5庭审中被告承认收到村委会给其送达的告知书,虽然送达回证没有签收日期并不改变收到告知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约1998年5月开始讼争的环填洲套对外发包,每轮承包期限为3年,先由周开宝等5人承包,后由周开宝一人承包。在2012年1月这轮承包期内,周开宝与原告签订《环填洲套承租协议》,该协议约定承租期限3年(2012年1月19日至2014年12月底),租金4500元(每年1500元)。协议第4条约定:“套与柴场界限维持现状,环填洲的可养水面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如有其他现象发生,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6条约定:“期满后通过村民会议后对外承租。”2014年12月14日刘渡社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环填洲套的本轮承包告等事项。2015年1月1日原告公布《环填洲套发包实施方案》。8日公开竞标,周开宝、侯正江等五从参与竞标,后由侯正江中标。侯正江中标后,刘渡社区为避免矛盾激化,与侯正江的合同延期一个月,并书面通知周开宝在2015年1月底之前对所承租的环填洲套清理完毕,让出环填洲套。周开宝没有按刘渡社区的通知履行义务,并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刘渡社区与侯正江返还环填洲套80亩鱼塘及全部地上附属物财产(另案处理)。为此刘渡社区于2015年1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周开宝立即停止侵权,让出环填洲套承包的面积。本院认为:诉争的环填洲套在2015年这轮承包中,周开宝既然没有中标,其对原承租的环填洲套则丧失了使用权,继续占有使用则构成侵权。刘渡社区向本院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周开宝答辩称赔偿损失因没有提出反诉,本案不作处理,但可另行诉讼。其要求给予合理期限清理鱼塘及附属物并让出环填洲套本院予以采纳,其他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开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理所承租的环填洲套内的一切财物,让出环填洲套承包的面积。案件受理费40元,由周开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倪岚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