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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3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被告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等十四案,案号分别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35、537、539、541-551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予以了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