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富道与吴作江、杨秀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富道,吴作江,杨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陈富道。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作江。被申请人:杨秀娟。申请人陈富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作江、杨秀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富道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作江、杨秀娟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金丽、方贵望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R地块宁康园21-1-701号房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经字第××号)。申请人陈富道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