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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双烟与吴新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烟,吴新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黄双烟,女,住仙游县。被告吴新长,男,住仙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8877780-8,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路118号。负责人陈开标,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金,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烟与被告吴新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双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双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四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双烟负担。审判员  吴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忆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