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刑初字第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罗开卫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刑初字第036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开卫,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3日被原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6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开卫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建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开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周平华(因犯抢劫罪已判刑)与被告人罗开卫及被害人汤某某原系狱友,同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2014年4月中旬,周平华来到赣州,与被告人罗开卫预谋对汤某某实施抢劫。2014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罗开卫将汤某某骗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工业大道金茂酒店502室,周平华在走廊等候伺机动手。在汤某某洗澡时,周平华与被告人罗开卫一起用准备好的绳子绑住汤某某手脚,并从其钱包、衣裤内搜出现金3000余元(由罗开卫保管)、手机两部(一部为苹果5S手机、一部为诺基亚N8手机,因周平华惧怕手机定位功能而被其毁坏)、银行卡若干。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周平华去银行取钱,但发现银行装有监控,遂打算准备好头盔、口罩等工具后再去取钱。次日6时许,被告人罗开卫离开502室去购买头盔、口罩等工具,周平华负责看守汤某某。汤某某趁周平华睡着,咬断绳索,从窗户爬出后摔至一楼而逃脱,并请周围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在金茂酒店502室将周平华抓获归案,扣押到作案工具尼龙绳3根、编织袋2个,并在502室卫生间的水桶内发现被毁坏的手机2部。经鉴定,被毁坏的2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565元。被害人汤某某在逃离过程中摔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二、盗窃2014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罗开卫共实施盗窃七起,经鉴定,盗窃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404元,具体如下:1、2014年5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罗开卫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吉埠小学,用螺丝刀撬开学校大门旁的小门进入,在办公楼二楼校长办公室盗得黑色惠普HP246笔记本电脑两台、黑色索尼DCR-SX85E型摄像机一台,被盗物品被其以800元价格卖给路边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摄像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151元。2、2014年6月12日晚12时许,被告人罗开卫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虎岗小学,扳断拦杆门旁的铁栏杆来到办公楼二楼,用自带的螺丝刀撬门,分别在校长办公室盗得联想Y46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在总务处办公室盗得保险柜一个。后被告人罗开卫在赣州市东门附近将被盗笔记本电脑以500元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被盗保险柜被其搬至赣州大桥旁一荒地,撬开后盗得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作案工具螺丝刀被其丟弃于该处。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94元。3、2014年7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罗开卫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天竺山小学,通过未反锁的窗户进入教学楼五楼多媒体教室,盗得联想牌启天M600AII2202G500型台式主机九台、联想商用19宽LED液晶黑色LT1953W/A/BPV/A/R显示器六台,后被告人罗开卫将上述被盗物品以800元价格卖给路边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台式主机及显示器价值共计人民币21870元。4、2014年7月4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罗开卫再次潜入天竺山小学,用自带的螺丝刀撬门,分别在校长办公室盗得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不详、无法估价)、佳能SX220型数码相机一台;在副校长办公室盗得华硕SX8A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行政办公室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不详、无法估价),后以760元价格将上述被盗物品卖掉,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作案用螺丝刀被其随手丢弃。经鉴定,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216元。5、2014年7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罗开卫又一次潜入天竺山小学,在校长办公室盗得方正牌台式主机、显示器各一台(特征不详、无法估价),并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以260元价格将上述被盗物品卖给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6、2014年7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罗开卫窜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田心明德小学,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校长办公室和明德楼一楼行政办公室,在校长办公室未盗得财物,在行政办公室盗得黑色尼康S640照相机一台,棕色男士单肩背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若干),后被告人罗开卫将该背包丢弃,将被盗照相机以50元价格卖给路边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照相机价值人民币360元。7、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开卫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小学叶坪校区,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总务处办公室,盗得黑色宏基TM7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索尼DSC-H50型相机一台,上述被盗物品被其在火车站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作案用螺丝刀被随手丢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相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713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罗开卫在赣州市章贡区中联商城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作案工具活动扳手、螺丝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1998)赣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3)章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刑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赣开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租房协议,被告人罗开卫的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赖宝和、曾瑰红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汤某某及被害单位员工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开卫的供述与辩解;6、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赣州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罗开卫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开卫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开卫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开卫在伙同他人抢劫作案时的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被告人罗开卫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开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开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曹池生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