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丽琴与李志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琴,李志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刘丽琴,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李志铭,男,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刘丽琴与被告李志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丽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志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还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元,由原告刘丽琴负担。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汤婕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