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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丽琴与李志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琴,李志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刘丽琴,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李志铭,男,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刘丽琴与被告李志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丽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志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还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元,由原告刘丽琴负担。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汤婕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