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杨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韩某。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