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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