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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朗晟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骏马佳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朗晟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骏马佳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2207号原告北京朗晟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环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鹤,总经理。被告北京骏马佳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涛镇秦城村446号北房。法定代表人王烨,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朗晟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晟开关公司)与被告北京骏马佳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晟开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朗晟开关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朗晟开关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朗晟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北京朗晟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庆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