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跃与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李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李跃,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太钢运输部退休工人。被告李勤,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太钢大集体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与被告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李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跃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