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冯剑成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剑成,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上诉人冯剑成因诉高要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冯剑成以高要市监察局没有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对其实名举报高要市委组织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作调查处理属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由于冯剑成所举报的高要市组织部违规提拔干部问题不属政府监察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也即高要市监察局没有此项法定职责,故其要求高要市监察局履行调查处理高要市组织部违规提拔干部的问题无法律依据,其起诉的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冯剑成的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冯剑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卓腾审 判 员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