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与陈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陈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59号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经营者钱立新。委托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与被告陈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家乐酒业饮料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申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