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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徐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徐继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海涛,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七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徐继林,男,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徐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