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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禤某丙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禤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倪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理人:倪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禤某丙,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身份证号×××7339。委托代理人:禤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原告起诉称:2014年1月4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网络跟被告认识,互相逐渐熟悉,被告取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信任后,通过书信约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被告工作地英德,两者发生了关系,之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发现自己怀孕了。2014年9月20日原告在东莞长安港湾医院出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电话告诉被告儿子出生的事,被告在电话里也承认儿子是他的,但他明确拒绝支付抚养费,而且一直采取逃避态度,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到被告住址地索要抚养费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被告确认亲子关系:2、被告抚养小孩,女方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倪某乙所生育的儿子倪某甲由倪某乙携带抚养,由被告禤某丙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5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倪某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xxxxxxxx4344)直至倪某甲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