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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袁兴洲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洲,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袁兴洲,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洲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兴洲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