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袁兴洲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洲,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袁兴洲,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洲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兴洲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