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棋盘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张成科、祁浩、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棋盘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成科,祁浩,王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新沂市棋盘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荣元,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琳,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科。被告祁浩。被告王振强。委托代理人朱克巨,新沂市棋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棋盘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张成科、祁浩、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棋盘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棋盘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俊梅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