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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述荷与赵子锦、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述荷,赵子锦,林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蔡述荷,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赵子锦,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丽华,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述荷与被告赵子锦、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述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