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戴锐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锐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122号原告戴锐军,女,1936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班九林,男,1934年1月21日。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64号。负责人刘芳,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开梅,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薇薇,女,1984年1月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锐军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锐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戴锐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戴锐军负担一百零六元五角(已交纳),退还原告戴锐军一百零六元五角。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