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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军与陈修海、陈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陈修海,陈博,王美春,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土家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修海。被执行人陈博,1985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美春(陈修海之妻),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修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陈修海、陈博、王美春、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5年4月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修海、陈博、王美春、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8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