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和林申请执行王铭伟、张潇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和林,王铭伟,张潇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付和林,男,生于1970年6月26日,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王铭伟,男,生于1984年2月26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张潇予,女,生于1984年8月15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铭伟、张潇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铭伟、张潇予的银行存款2236600.00元(欠款2200000.00元、诉讼费12200.00元、执行费2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