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12月31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萧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王晓红代理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