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代玉苗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39号被执行人代玉苗,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荣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代玉苗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玉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