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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就龙申请执行费孝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就龙,费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就龙。被执行人:费孝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就龙与被执行人费孝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费孝良所欠申请执行人张就龙转让费及租金4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一次性给付29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