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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徐某,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钱30000元,后返还了20000元,下剩10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徐某、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徐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3月23日,徐某、徐某因需用钱,向徐某借款30000元,徐某、徐某共同给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后两人陆续偿还了20000元,下剩10000元一直拖欠未付。徐某经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1月9日,徐某起诉来院,要求徐某、徐某偿还下剩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徐某向原告徐某借款30000元,偿还了部分,下剩10000元一直拖欠不付,现徐某起诉来院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景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