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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缪强、龙某甲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强,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甲,男。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放,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5)第1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强、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强、龙某甲及辩护人张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因王某甲与刘某甲之前存在矛盾,王某甲与缪强等要求刘某甲出面商议解决,在威远县顺城街一巷内,刘某甲伙同龙某甲等携带砍刀与王某甲、缪强等人谈判,双方暂时平息。2014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缪强与王某甲、龙某乙等人在龙某乙位于威远县顺城街的租住屋内商议与刘某甲一方斗殴,并准备好了木棒。后缪强与王某甲、龙某乙、陈某甲、徐某等人前往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焦点网吧”找董某某,缪强将斗殴用的所有木棒放在摩托车上骑车带至“焦点网吧”楼下,缪强、王某甲分别用董某某的手机打电话辱骂刘某甲并邀约其到“焦点网吧”斗殴。接到电话后,刘某甲指使杨某某、龙某甲前往威远县严陵镇罗家坝街一游戏厅拿取砍刀5把,并在中心街分配刀具后带领李某、唐某某等人前往“焦点网吧”。在“焦点网吧”外,叶某受董某某邀约先来到此处与龙某乙等人打斗,缪强与王某甲追逐逃跑的叶某无果后返回“焦点网吧”楼下,伙同龙某乙等人用木棒将叶某遗留在此的踏板车砸坏。此时,刘某甲、龙某甲等到达“焦点网吧”外,持砍刀冲向缪强一方,缪强等人持木棒与刘某甲一方打斗,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斗殴过程中,缪强、龙某乙等人将刘某甲一方乘坐的马自达轿车车身、车窗玻璃等砸烂。龙某甲冲向缪强一方后见对方人多,遂后退逃跑,将砍刀扔在路边垃圾桶后离开现场。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缪强、龙某甲伙同多人持械斗殴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我不是组织者,斗殴不是我喊的,只是帮助王某甲化解矛盾。被告人龙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理由是1、从犯;2、初犯、偶犯;3、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4、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时刚满18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因王某甲与刘某甲之前存在矛盾,王某甲与被告人缪强等要求刘某甲出面商议解决,在威远县顺城街一巷内,刘某甲伙同被告人龙某甲等携带砍刀与王某甲、缪强等人谈判,双方暂时平息。2014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缪强与王某甲、龙某乙等人在龙某乙位于威远县顺城街的租住屋内商议与刘某甲一方斗殴,并准备好了木棒。后缪强与王某甲、龙某乙、陈某甲、徐某等人前往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焦点网吧”找董某某,缪强与徐某将斗殴用的所有木棒放在摩托车上骑车带至“焦点网吧”楼下,缪强、王某甲分别用董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刘某甲协商解决之前矛盾,因双方协商中发生口角并邀约其到“焦点网吧”外斗殴。董某某知道这情况后打电话给叶某说,自己与龙某乙在一起,在“焦点网吧”有点事,要叶某去一下。叶某怀疑董某某被龙某乙一伙控制住了,随即叶某又打电话叫夏某开踏板车搭乘自己一起赶往“焦点网吧”,在“焦点网吧”外,叶某先与刘某乙、陈某甲斗殴,龙某乙、陈某乙、徐某等人见状在台球桌旁拿起木棒欲上前斗殴,叶某、夏某见后弃车逃离现场。王某甲和缪强听到打闹的声音后下楼,持木棒与龙某乙、陈某乙、徐某将叶某、夏某丢弃的踏板车砸烂,之后向民政局方向追寻叶某、夏某未果。刘某甲应缪强、王某甲邀约斗殴后,便指使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前往威远县严陵镇罗家坝街一游戏厅拿取砍刀5把,并在中心街分配刀具后乘坐出租车前往“焦点网吧”,准备与王某甲、龙某乙等人斗殴,途经中心街电影院附近碰上开车前往“焦点网吧”的李某,被告人龙某甲、“鸡娃”搭乘李某驾驶的红色马自达汽车,刘某甲和杨某某等乘坐出租车一同前往“焦点网吧”。李某行至在“桃源”坡坡的街边遇见到董某某驾驶摩托车,便跟随其后找寻龙某乙等人,从城南派出所转盘经过建业街右行绕回到“焦点网吧”对面“广场街中餐厅”的坡上,见到追叶某、夏某后返回的龙某乙、陈某乙、徐某一伙在“焦点网吧”外。李某驾车到达“焦点网吧”外,龙某甲、“鸡娃”、刘某甲、杨某某等人持砍刀冲向缪强一方,缪强等人持木棒与刘某甲一方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斗殴过程中,缪强、龙某乙等人将刘某甲一方乘坐的马自达轿车车身、车窗玻璃等砸烂。龙某甲冲向缪强一方后见对方人多,遂后逃跑,将砍刀扔在路边垃圾桶后离开现场。后因警察赶来,双方人员才逃离现场。另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人缪强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揭发情况。2、被告人缪强、龙某甲,同案人唐某某、杨某某、刘某甲、龙某乙对参与斗殴同伙的相互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缪强、龙某甲参与在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焦点网吧”外持械聚众斗殴以及相互之间关系。3、被告人缪强、龙某甲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双方斗殴工具的照片,证实在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焦点网吧”外发生持械聚众斗殴现场方位情况以及双方斗殴使用的工具。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大概6月16日晚上,在焦点网吧上网碰到王某甲、缪强等人来找我,缪强叫我把电话给他,拨通了刘某甲电话,缪强还日妈带娘的骂刘某甲,刘某甲那边也吼得凶,缪强、王某甲用我的电话给刘某甲没说两句话就开骂了,说要弄死刘某甲。意思是去打架,最后他们说在焦点网吧等刘某甲。5、证人王润平的证言,证实龙某乙和缪强租房和退房的情况。6、证人雷自威的证言,证实严陵镇广场街桃源茶楼外的台球桌旁没有木棒的情况。7、同案人龙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时王某甲、缪强接到叶某打来的电话说要杀我们,接完电话缪强就喊“要打就打撒”。我斗殴时用的木棒是在焦点网吧下面的台球桌上拿的,叶某过来砍我们的时候,我们在旁边吼,缪强就从楼上下来。马自达轿车到达现场后,我们这边七八个人就围着马自达砸,王某甲、缪强也在。缪强想在广场街打了架的,结果没有分到钱,就把我租的房子退了电器卖了。8、同案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斗殴前,在龙某乙屋头与叶某通话,他们邀约我们打架,缪强听到就在吼“如果他们要打,就打嘛”。龙某乙安排徐某准备木棒,缪强骑摩托车载徐某将全部木棒带到网吧,在焦点网吧,是我和缪强去找的董三,龙某乙等人在网吧楼下站着。缪强在网吧用董三的手机与刘某甲通话时,缪强跟刘某甲吵起来了的,还给刘某甲说在焦点网吧,喊刘某甲过来打架。打架后的几天我在广场街碰到缪强,他给我说,其实他是回去帮了忙的,还一起参加了砸车子打架。9、同案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在厕所里,听到缪强的声音在喊“要干就干”,胖子(龙某乙)也跟大家说要去干,胖子带我们去拿的木棒,缪强说对方有人的哥老倌在网吧头,意思叫我们去找这个人好找出对方。缪强骑摩托车带上我并将七根木棒插在摩托车侧架上,后骑到网吧。胖子叫我们把棒子藏在台球桌里,接着缪强招呼胖子上网吧找人。我下楼两个年轻人骑踏板车拿砍刀朝我们砍来,我们拿木棒打跑对方,我、胖子、缪强就提着木棒追过去没有追上,我们就把对方骑来的踏板车砸了。休息了一会儿,外面来了一辆红色马自达,缪强就喊那辆车是来接那两个人的,胖子喊,冲过去,我们就冲过去了。我们围着车子砸,我站在引擎盖上砸,缪强绕着车子边走边砸,把车窗玻璃都砸碎了,对方拿刀来砍,我们一个朋友被砍伤了,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10、同案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大概6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在龙某乙屋子里,龙某乙在电话里要对方让刘某甲道歉未果,便喊到威远大道“摆战场”。王某甲说准备锄把,龙某乙去准备。缪强吼道“要干就干”,王某甲说“找到刘某甲把他们弄痛”,后大家一起带着木棒去找刘某甲未果返回。缪强说董三在“焦点网吧”,通过董三找刘某甲,我、王某甲、龙某乙走路到“焦点网吧”,缪强已经到了,龙某乙将锄把抱到台球桌后面,王某甲、缪强到楼上网吧找一个中年人摆谈。在“焦点网吧”外两个年轻人骑踏板车拿砍刀朝我们砍来,龙某乙、刘某乙拿锄把对方打跑,我捡一把砍刀和龙某乙、缪强一起追人,人已经跑了。龙某乙喊把踏板车砸了,我分了锄把给缪强,接着我缪强、龙某乙等人把踏板车砸了。后回到“焦点网吧”,对方提刀朝我们冲来,双方就打起来,当时我手里没拿东西,怕吃亏就跑去躲起来。11、同案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去年6月份一天晚上11点,刘某乙喊我到龙某乙屋里玩,听说找董三摆龙某乙与刘某甲过孽的事,缪强吼起“要干就干”,刘某乙喊我去的意思是给他们助威,我跟龙某乙、王某甲、刘某乙走路去,缪强和徐某骑着摩托车还带着几根木棒到焦点网吧”。缪强和王某甲上楼找董三,我、龙某乙、刘某乙、陈某甲、徐某在楼下看见两个骑踏板车人拿着砍刀朝我和刘某乙砍来,我们用木棒打对方,那两人逃跑未追上,龙某乙、徐某、缪强等人把踏板车砸烂了。后大家一起追赶红色轿车未果回到“焦点网吧”,缪强去骑那辆摩托车,这时红色轿车方向的几个人提着砍刀朝我们冲过来,缪强提着木棒朝提刀的人冲去,我、刘某乙、徐某、陈某甲、王某甲也提着木棒冲下去与对方对打,后看见龙某乙、缪强、徐某、刘某乙、陈某甲用木棒围着红色轿车在砸车子,我也一起砸车子,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刘某乙受了伤。12、同案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广场街和龙某乙等人打架之前,是王某甲和缪强借用董三的电话跟我通话,骂我,喊我去找他,意思是要跟我打架,他们两个就是说要杀我。最后他们说在焦点网吧,我就喊了龙某甲等人去。我和杨某某四人坐出租车从经过现场看到李某的车子停在路中间,旁边围着四五个人打砸,龙某乙和缪强两人手里拿着木棍类似的东西在砍李某的车子。13、同案人唐某某、杨某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双方邀约斗殴、准备斗殴工具以及实际聚众斗殴的情况。14、被告人缪强的供述,证实龙某乙、王某甲他们和刘某甲双方都在邀约战场打架,双方电话邀约的时候我都在场。打架那天晚上,龙某乙他们全部提着一米长的木棍打砸一辆踏板摩托车,我和王某甲在楼上网吧里同董三摆谈,听到楼下打得厉害,就冲出网吧,看见叶某提着砍刀往看守所方向跑,我也跟在后面追,我摔了一跤就没追了,我就往广场街走,到了马路上看见红色马自达在撞龙某乙他们,龙某乙他们拿着木棍打砸车子,马自达开跑后,龙某乙回头往坡上走,陈某甲丢了根木棍给我喊我拿到帮忙,我拿到木棍问陈某甲是谁的事,他说是龙某乙的事,我说我不管这事,就把木棍丢了。1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证实受刘某甲邀约参与斗殴、准备斗殴工具及实施斗殴的犯罪事实。16、被告人龙某甲、缪强的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归案的情况。17、电话的通话记录,证实双方用电话邀约斗殴的事实。18、租房协议、退房协议,证实租房和缪强退房的情况。19、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07)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出监鉴定表。证实被告人缪强系累犯。20、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缪强、龙某甲符合案件的主体。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认定事实。关于缪强提出其不是组织者,没有参与斗殴的意见。经查,1、同案人王某甲、徐某、龙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均证明斗殴发生前,缪强在龙某乙租住房内提出“要干就干”即采用斗殴方式解决王某甲与刘某甲之间的矛盾。期间缪强用摩托车载徐某将斗殴用的木棒带到斗殴现场,并与王某甲分别用董某某的手机邀约刘某甲打架。2、同案人王某甲、徐某、龙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均证明缪强有积极参与斗殴并追赶叶某,在现场与同案犯一起用木棒砸烂踏板车和红色马自达轿车等行为。因此,缪强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强、龙某甲分别纠集或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伙同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缪强在共同犯罪中有积极参与共谋、运输工具、积极参与斗殴打砸车辆等行为,系聚众斗殴首要分子;龙某甲接受同伙邀约参与斗殴打砸车辆,系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缪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关建议予以采纳;龙某甲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缪强、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缪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对被告人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龙某甲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茜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曾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