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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亮政与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段玲明、魏文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政,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段玲明,魏文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898号原告王亮政,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魏瑞敏,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美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段玲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文彦,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亮政与被告青岛隆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段玲明、魏文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段玲明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亮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