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无为县市场局与鹤毛乡某某卫生室药监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毛乡某某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钟和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鹤毛乡某某卫生室,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邢某某,该卫生室主任。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市监罚字(2014)5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无为县市场管理局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戴恒安审 判 员 王烈霞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司静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