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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祥喜与李会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喜,李会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孟祥喜,开滦马家沟矿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李会乙,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孟祥喜与被告李会乙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孟祥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孟祥喜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