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向红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向红上诉人袁向红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诉请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起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移登记上诉人享有的40%房屋共有权至云南省计生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事实及理由,本案诉争房屋权属问题分别经本院(2009)昆行终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书、(2014)昆行终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处理过,故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系重复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