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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叶万福申请执行王海、黄丹丹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28-1号叶万福诉王海、黄丹丹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万福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