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