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九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九初字第922号原告胡某某,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李某某,住辽宁省盖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冲,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盖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孙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不和睦,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我诉请离婚经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判决书生效近几个月之久。为此,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胡某甲,现年9岁。女孩胡某乙,现年19岁。婚后我与原告虽因家庭琐事争吵过,但感情并未破裂。如果法院强行判我离婚,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盖州市农村信用社家属楼一处。孩子我同意归原告抚养,我因身体不好,一直未上班,我只能承担孩子每月300.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2名子女,女儿胡某甲,现年19岁,儿子胡某乙,现年9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5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曾和好并一直分居至今。现两名子女均与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原告居住在杨运镇原告父母的房屋。2011年8月原、被告经原告父母同意将杨运镇的房屋卖掉后,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兴辰社区农村信用社家属楼(综合楼)东3单元6层西间129.69平方米楼房一处。该楼房经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669号判决书确定由原告父母和原告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现被告对该判决书有异议,认为该楼房属原、被告共同财产,没有原告父母的份额,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该楼房原、被告均认为现价值30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669号判决书,(2014)盖民九初字第1304号判决书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双方在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并一直分居至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已满18周岁,无需确定抚养。婚生男孩因现与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应不改变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为宜,其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可酌定为每月400.00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购买的楼房,按照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669号判决书所确定属于父母和原告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虽然被告对该判决持有异议,但该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该楼房,原告的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但考虑到该楼房是以原告名义购买,故被告所占的四分之一份额可归原告所有,原告按其现价值30万元的四分之一即75000.00元返还被告房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胡某乙归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从2015年4月1日起至男孩18周岁止,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胡某某名义购买的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兴辰社区农村信用社家属楼(综合楼)东3单元6层两间129.69平方米楼房(盖房字第6000710**号)原告胡某某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归原告胡某某所有。四、原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房款75000.00元。五、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崇亮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诗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