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瑜、李怀乔(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5E室。法定代表人张立。委托代理人康红花,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9号佳美商务西配楼407房。法定代表人刘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