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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联合、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联合,周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991174-5。法定代表人:耿海宁。委托代理人:宣典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四林,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联合,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住铜陵市。被告:周华,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联合、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