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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陈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柏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孝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