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陈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柏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孝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