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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曾某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鲁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