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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晓松,莱阳市热电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莱阳团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晓松在银行账户21×××55内的存款人民币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胜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