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晓松,莱阳市热电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莱阳团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晓松在银行账户21×××55内的存款人民币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胜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