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张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立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54号(长虹商场)。法定代表人金立锡,总经理。被告张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后为157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