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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彬彬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华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彬彬。本院已立案受理商丘市华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彬彬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2015年4月6日前,按照已生效的公证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伟